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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理研究中心集体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阅读次数:日期:2006-06-08

2006-06-08

    为规范集体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集体作用,调动个人的积极因素,保证公共资源的共享和经费运作的公开、公正,特制订本办法。

 

    一、  集体科研项目的范围

    教育部攻关项目和重大项目,“211”工程项目,“985”项目,历史地理研究中心的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历史地理研究”创新基地的项目,省部级以上基金(含省部级)委托本单位的项目,学校委派本单位承担的项目,需要本单位拨发配套经费的项目,对方要求本单位署名或牵头的项目,其他以本单位为承担人的项目。不包括仅需要单位签署意见、盖公章、提供推荐意见、提供一般性服务的项目。

 

    二、  集体科研项目的指导思想

    集体科研项目是由本单位或本单位中部分成员承担的项目,不同于主持人的个人项目。集体项目的承担前提,除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的个人声誉、能力外,也包括本单位的前期成果、学术影响和声誉以及本单位对实施和完成项目的支持与保证。如有需要,本单位成员均应服从分配,积极参加这些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主持人应优先考虑吸收本单位成员参加,没有明确的理由不得拒绝吸收本单位成员。

 

    三、  图书资料费的扣除

    为加强本单位的资料和信息建设,有利于集体项目的实施,弥补图书资料经费的不足,中心可在集体科研项目经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图书资料,此项扣除视经费总额及项目工作量确定,最高不超过总经费的25%。以此项扣除购买的图书资料,应优先保证该项目的需要,并接受全体同仁的监督。

 

    四、  主持人与参加者的经费分配

    主持人一般可在扣除图书资料费后的经费总额中提取20%的管理费,用于项目公务,如前期准备、鉴定、评审、咨询、通讯、文印等开支,不包括项目本身需要的开支如差旅、调研、资料等。其余部分经费应在项目组内部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各人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一般应在事先明确数额、考核与支付的办法,经双方同意,必要时应订立协议。主持人可预留部分备用,但项目结束后仍应按原定比例发给相关成员。现金提成也应按此原则分配。今后中心按劳分配部分的津贴,将按项目主持人与参加者的经费数(总额及各人所占比例)分配。

 

    五、  与参加集体项目的外单位成员的关系

    对参加集体项目的外单位成员,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成员同样对待,其经费分配应与本单位成员一视同仁。但根据本人的意愿和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支付办法可适当灵活掌握。

 

    六、  参加项目的研究生的待遇

    凡正式列入集体项目成员的研究生(指在申报时已列入正式成员并实际参加的,以及在项目实施时正式列为成员并承担具体工作的)应与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包括现金提成。辅助性的、临时性的成员应付给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津贴,并保证他们的著作权、署名权、名誉权等一切权益。无论何种性质,凡为集体科研项目所需出差,一律按教师待遇(最低为讲师级)报销差旅费。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仍应享受该项目延伸的权益,如奖励、成果再版、经费追加等。毕业离校时如有未了事宜,主持人应提出处理办法,双方明确,必要时报中心备案。毕业离校后再承担本中心的项目,应按外单位人员对待。

 

    七、  名义上参加者的待遇

    为有利于申报、评审、结项等工作,有的集体项目必须列入若干实际上不参加项目工作的人员(包括外单位)。对使用他们的名义应给予适当的报酬。对他们是否享受其他待遇或权益,主持人应在事先与他们商定,与中心无关。

 

    八、  成果的归属和权益分配

    集体项目的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以及基金或经费的来源,并按对方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如有特殊要求,应在项目申报及实施时与本单位另订协议。主持人与参加者如何署名可自行决定,但必须事先与参加者协商,并保证他们的权益。对集体项目的成果,本单位具有优先使用权和出版权。凡以集体项目经费出版的论文集,均由中心署名主编。

 

    九、  免责条款

    凡未经中心授权,主持人或成员未在事先征得中心同意而发生的一切纠纷、诉讼、协议、费用收付等,均与中心无关。主持人和成员如发生侵犯他人出版权、著作权、署名权、荣誉权等违反法律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均与中心无关,必须自行解决。

 

    十、  附则:其他项目

    上述集体科研项目以外的项目为其他项目。中心建议各主持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