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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静安助学金的申请通知

作者:阅读次数:日期:2006-09-08

2006-09-08

“复旦大学静安助学金” 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静安助学金由静安寺捐助设立,资助对象为家庭贫困的文史哲基础学科的研究生,自2006至2010年每年20万元人民币,根据《“复旦大学静安助学金”设立及捐赠》协议,制定本办法。

资助对象:本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校历史系(含文博系、史地所、旅游学系)、中文系、古籍所、哲学系的在读贫困研究生。

资助标准:本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2500元/人/年,每年资助80人。

评选标准:1、家庭经济困难; 2、品行良好、上年度未受到违纪违规处分;3、学业良好,上年度无不及格课程。

有以下情况的可优先考虑:1、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家庭成员突发重病或意外,负担较大的;2、成绩优异的。

评选办法:相关院系成立由党政领导、导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组织申请和初评工作,学校负责终审。

申报程序:每年9月中旬,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复旦大学静安助学金申请表》,向本院系评审小组提出资助申请。9月下旬将初评名单上报研工部,学校终审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并发放资助。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研究生工作部

                                    2006.09.01

 


历史、旅游、文博、史地所研究生静安助学金评审细则

 

1.根据《“复旦大学静安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细则。

2.自2006年至2010年,复旦大学静安助学金每年资助32名历史、旅游、文博和史地所等专业的贫困研究生,每人每次2500元人民币。

3.成立静安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包括历史系总支书记、副书记、研究生学工组长,历史系(含旅游系)、文博系、史地所主管副主任。总支书记任组长,研究生学工组长任秘书。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助学金的申报、初评、公示、上报等工作。

4.每年9月中旬,经济条件困难的研究生填写《复旦大学静安助学金申请表》,提出申请。9月下旬,评审小组提出初选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之后上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其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并且发放资助款。

5.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可以申请本助学金:

1)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家人或亲友提供经济支持每年不多于2500元者;

2)上一学年个人或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或出现意外,且仍需资助者。

6.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本助学金:

1)专业学习成绩优秀者;

2)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

3)申请研究生助管、助教者。

7.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本助学金:

1)上学年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2)虽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但本人有社会兼职,月收入600元及以上者。

8.对于不属于本细则第5条所列情况,申请本助学金者,经核实后,除批评教育外,在学期间不得申请任何形式补助。

9.本条例由历史系党总支制订,并负责解释。